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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贯彻落实〈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发布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日期: 2017年3月22日 13:56 

  摘要:公益广告是公益宣传中的重要部分,所以对于公益广告的审核管理必须十分严格。近日,云南省发布了《云南省关于贯彻落实〈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意见》旨在通过规范公益广告管理,确保公益广告语言文字规范,注重把握宣传内容和要求,明确云南省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责任主体。

《云南省关于贯彻落实〈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发布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国家相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日前,云南省文明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发布了《云南省关于贯彻落实〈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旨在通过规范公益广告管理,确保公益广告价值导向正确、语言文字规范,进一步扩大公益广告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充分发挥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意见》指出,公益广告宣传工作要统筹策划,注重把握宣传时间节点、宣传内容和宣传要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依法依规进行。全省各类大众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拿出重要版面、黄金时段和显著位置持续刊播公益广告,形成规模和声势,实现全面覆盖。

  《意见》明确了云南省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责任主体。省文明办负责总体协调和统筹指导,督促落实公益广告的制作刊播工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负责公益广告活动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公益广告活动违反《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电信业务经营者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省互联网企业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及相关场站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城市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建筑工地围挡、风景名胜区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对未落实《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予以批评、劝诫,责令改正。

  《意见》明确,建立“云南省促进公益广告联席会议制度”,云南省促进公益广告联席会议由省文明办、省工商局、省网信办、省工信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等有关单位组成,省文明办为牵头单位。《意见》还强调,要统筹各方力量、完善政策法规,通过强化工作指导、加大投入力度、建立专业队伍等保障措施,确保公益广告工作落在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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