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报广告刊登细则

来源: 北京晚报广告部 作者: 日期: 2009年09月08日 点击数:

1.在本报刊登广告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及表现形式,本报有权删改或拒绝刊登。
2.指定版位加收10%的指定版位费,仅限于通栏以上规格。
3.3个工作日之内加收10%的加急费,2个工作日内加收20%的加急费。
4.本报广告一律先款后登,必须于见报前3个工作日以前付款,收取支票截止见报前第4个工作日。
5.采用汇款方式的外地广告公司须于见报前一周将广告费汇出,并于汇款后将汇款底单传真至北京日报社广告中心,以确保及时为贵公司预留版面。
6.本报广告一律交款订版,自交款之日起予以确认版面,确认版面之后若因客户原因临时改、撤版,按以下方式处理。
(1)1-9版、16版(周六、日)、32版广告,扣除50%德高望重地费的违约金;
(2)前32版广告扣除5%广告费的违约金;
(3)17版以后版面的广告扣除1%广告费的违约金;
见报前第4个工作日(不含见报日)改、撤版,
(1)1-9版、16版(周六、日)、32版广告,扣除80%德高望重地费的违约金;
(2)其它广告扣除10%广告费的违约金;
见报前第3个工作日(不含见报日)改、撤版,
(1)1-9版、16版(周六、日)、32版广告,扣除90%德高望重地费的违约金;
(2)其它广告扣除20%广告费的违约金;
广告已经上版(见报前两2个工作日)改、撤版,照常收取广告费。
7.广告稿件以电子文件为主要收取方式

此政策最终解释权归北京日报社广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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